版权改革不宜过度鼓励“旭日阳刚”

3月31日,旭日阳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版权不宜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音乐人强烈质疑。改革过度鼓励高晓松称之为赤裸裸地鼓励盗版行为,旭日阳刚损害创作者权益。版权不宜

“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起音乐人强烈反弹,改革过度鼓励应在意料之中。旭日阳刚要知道,版权不宜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改革过度鼓励专属权利保障都是以“作者许可”作前提,未经作者许可就可复制必然给音乐人带来权利虚空的旭日阳刚极度焦虑。曾与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发生著作权纠纷的版权不宜汪峰就紧随高晓松之后,表示新法规“匪夷所思,改革过度鼓励悲哀难以形容……”

事实上,旭日阳刚音乐著作权人的版权不宜权利并未完全被剥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规定是改革过度鼓励有前提的:一是必须“备案”,二是使用时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出处,三是必须“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即便如此,失去“作者许可”这道屏障之后权利将变得更加缥缈,音乐人的忧虑可以理解。

版权法意欲改变游戏规则,让渡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给社会,旨在繁荣社会文化,其善意动机不难理解。自古以来,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就像是一把双利刃。没有版权保护,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公地”被过度开发利用引起资源枯竭;版权过度保护,又可能催生“反公地悲剧”——公地上存在过多过强的权利会阻碍资源的充分利用,各种权利相互牵制,最终导致土地长期荒废。

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使之可持续发展,社会获得源源不断的精神产品;而版权限制则可以确保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因此,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点。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判决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行为属合理使用。

问题是,“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这种规定将会产生怎样的社会效果——是增进还是减损了公共利益?若是前者,改变可以接受。但就目前的现实,出现正和、零和博弈的可能性似乎不大,而负和的危险性更高。备案、署名也罢,向著作权集体付费也罢,相比而言无疑是降低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门槛,放大了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风险。假如法律过多地保护了“旭日阳刚”,让“山寨者”获利,“汪峰”们何来原创的积极性,“旭日阳刚”们又何来翻唱的资源?

因此,版权法修改必须有长远眼光,兼顾各方利益,不要过度牺牲著作权人利益,伤害原创的积极性。万一出现原创凋敝局面,繁荣社会文化也就成为无源之水。

责任编辑:hdwmn_c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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