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远征代岳父维权案开庭 向中芭索赔55万

 人参与 | 时间:2024-05-18 20:10:10

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梁信诉中芭舞剧《红色娘子军》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冯远庭审后,征代中芭梁信律师表示接受法庭调解,岳父中芭则称自己没有侵权,维权万不接受调解,案开等候法院判决。索赔

梁信要求道歉赔偿

昨日,冯远梁信与中芭双方均由律师代理出庭。征代中芭梁信在诉状中称,岳父1964年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同名芭蕾舞剧。维权万1991年著作权法颁布并施行后,案开梁信和中芭于1993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索赔协议称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冯远著作权;中芭负有标注“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署名义务。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人民币5000元作为“作品表演”向作者支付的征代中芭报酬。依据签订合同时著作权法规定,岳父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梁信认为在2003年合同就已失效。梁信请求判令中芭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5万元(包括律师费5万元)。

不过,庭审中,中芭代理律师称,早在1964年中芭改编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就已享有改编权和表演权,后来为尊重梁信双方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5000元。“我们认为这是永久性买断,不是所谓的10年使用期限。”中芭方说,2004年梁信还致信中芭,祝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与“日月同辉”,“当时协议已经到期,梁信也没提出异议,因为他清楚对该著作已无权利可用。”

梁信方反驳称,协议的真实表达就是限期许可使用。为证明此观点,梁信方拿出了当年李乘祥写给梁信的书信,信中提到,李乘祥查看了著作权法,认为在十年限期内一次性付费的方式比较好,十年届满后可再续约。”

中芭称《红》演出亏损

庭审中,中芭方称如果他们不演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人们可能已经忘了《红》剧,甚至忘了梁信。“中芭的表演让梁信成了最大的受益者。”中芭代理律师说。“而中芭为了演出此剧亏损了1000余万。”对此,梁信律师说:“根据表演场次的最低票价和上座率一半计算,中芭演出收入至少在500万元,怎会亏损。”

当庭,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梁信律师表示接受,调解的基础是“重新签订许可合同,商议新的报酬标准”;但中芭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侵权,不同意调解,等候法院判决。此案当庭未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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